10.7 防雷和接地


10.7.1 火炸药生产厂房的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,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》GB 50057的有关规定。建筑物防雷类别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。
10.7.2 各类危险性防雷建筑物应设置防直击雷的外部防雷装置,并应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和防闪电感应的措施。
10.7.3 火炸药生产厂房电源引入总配电箱处应装设Ⅰ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,电涌保护器的电压保护水平值应小于或等于2.5kV。当无法确定其每一保护模式的冲击电流值时,应取大于或等于12.5kA。
10.7.4 金属管道、电缆金属外皮等,在进出建筑物处,应与防闪电感应接地装置连接。
10.7.5 火炸药生产厂房内应设置等电位联结。当需要接地的设备多且分散时,应在室内装设构成闭合回路的接地干线,室内接地干线应每隔18m~24m与防闪电感应接地装置连接一次,每个建筑物的连接不应少于2处。
10.7.6 在危险场所内,穿电线的金属管、电缆的金属外皮等,应作为辅助接地线。输送危险物质的金属管道不应作为接地装置。
10.7.7 平行敷设的金属管道、构架和电缆金属外皮等长金属物,其净距小于100mm时,应每隔25m左右用金属线跨接一次;交叉净距小于100mm时,其交叉处也应跨接。
10.7.8 火炸药生产厂房内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、保护接地、防闪电感应接地、防静电接地、电子系统接地、屏蔽接地等应共用接地装置,接地电阻值应满足其中最小值。
10.7.9 火炸药生产厂房内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应采用TN-S系统,电源进线在入户处应做重复接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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